文/魏銪志(亞太監理科技協會理事)
虛擬資產的商機
從 2009 年比特幣的創世區塊的挖出,正式讓大家對於加密貨幣一詞不再感到陌生。由於曝光度極高,在大眾的眼裡進而成為虛擬通貨的代名詞,一時讓大家眼花繚亂,也隨著大家目光的關注也群雄並起,各自發揮想像與口才,推出一個又一個的精緻又包裝的商模與機制,從首次代幣發行(ICO)、證券型代幣發行(STO)、非同質性代幣(NFT),到這幾年又被談的很火熱的現實世界資產(RWA)等等。然而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近幾年來有愈來愈多的商品的下架與交易所出現經營上的問題,都讓我們開始回歸基本面來思考。回歸貨幣的基本面來看,不管以任何形式存在、實體或非實體存在的貨幣,貨幣能夠被計價、儲值、交易,然而非法償貨幣在流通上與使用上當然沒有法償貨幣來廣泛。雖然,近年來已有許多先進國家開始推動央行數位貨幣(CBDC)使得法定貨幣得以電磁紀錄的形式存在。然而配套機制的完善與健全的金融生態系著實為群眾關注的焦點。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的數位貨幣交易與支付的電子支付,以其交易的便利、快速和高效率已逐年成長,不管在用戶數以及交易量皆逐年成長,再再顯示使用電子支付的商業活動逐年穩定上升。
虛擬資產的挑戰與監理
為了有效規範電子支付的應用,使電子支付能夠安全及穩定的在市面上使用,電子支付法規也不斷的調整,以因應電子支付業務發展及實務需求。2024 年修訂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即在法規上放寬了許多要求。然而這些法規的要求放寬後,雖然增加交易的便利性與商業模式推動的多樣性,也使得應用的法遵風險以及資通安全的風險,並可能更容易的被用於犯罪或支援犯罪的實踐。為了更有效的管理虛擬資產,並有效的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近期我國預告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在條文中,除了更明確的將虛擬資產與非同質化代幣、數位貨幣或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作更明確的區隔外,更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的設立與管理、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的管理,以及違反規定的罰則更明確列入草案中,以健全虛擬資產交易人的權益的交易市場的秩序。這些草案的制定與公告,都說明了主管機關將虛擬資產納入有效治理與監理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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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虛擬資產服務法》還在立法的進程之中,但犯罪不會等人,尤其詐欺與洗錢十分猖獗,近年來為了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強化異常帳戶或交易的偵測,金管會於 2024 年 11 月訂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明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之認定基準。除了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的異常認定外,辦法中也羅列了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戶以及虛擬資產帳號的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之認定基準。另外,金管也訂定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與修訂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與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同,虛擬資產服務商的納管起步較晚,現行對虛擬資產服務商的監管仍然多在試辦或研擬階段,目前由洗錢防制優先,且尚無業者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辦法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虛擬資產監理仍漫漫長路
在臺灣,虛擬資產由金管會負責監理,而電子支付業者的監理則採分類、分級、分工的方式分別由金管會、數位發展部等主管機關進行監理。在跨部會的溝通、協調以及監理規範一致性都是挑戰。新興金融科技的運用雖然提升交易的即時性與方便性,然而使用者對於其背後可能的風險,諸如異常交易、詐騙、洗錢及資通安全等等所知有限。執政者除了三聲五令的告知交易與商業風險的存在外,監理科技技術的投入更有其必要性,然而虛擬資產監理科技技術的發展仍在起步階段。除了法規的完備外,更需要政府持續的支持與投入,方能使得虛擬資產的交易與應用場景更加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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