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蕭奕弘

2025 年 6 月 14 日,新北地方法院針對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源公司)提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法公司)一案,作出[民刑事判決。法院認定七法公司負責人與工程師構成著作權法「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及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判處負責人 4 年、工程師 2 年有期徒刑,七法公司罰金 150 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所涉罪名並非重罪,但法院量刑明顯偏重。在民事部分,法院判決七法公司、負責人與工程師連帶賠償法源公司 1 億 545 萬餘元,也是少見的高額賠償。雖然該案尚未定讞,仍待二審,但本案一審判決所呈現的事實,以及法院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值得以 AI 開發為核心的企業、立法機關與政策制定者重視。
法源與七法公司的訴訟背景
法源公司是法學資料庫領域的先行者,自 1986 年起即聘請專業人員整理法學資料,包括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法務部法規資料庫,都是由法源公司所建置維護,其【法源法律網】提供法學資料查詢服務。2016 年,剛成立的七法公司以單一搜尋框提供搜尋服務,跳脫傳統介面框架,深獲律師界青睞。
2021 年,法源公司對七法公司提出刑事告訴,控訴七法公司以網路爬蟲從法源網站抓取「法規沿革」與「法規內容」,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法規沿革」屬於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所保護;「法規內容」雖然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七法公司違反網站使用者規範,未經授權而擷取使用於自己的資料庫中,構成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違反著作權法與妨害電腦使用罪
法院認為以網路爬蟲擷取內容,涉及兩個部分:
- 法規沿革屬編輯著作,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規定,法規內容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法規沿革並非法規內容,而是法規更動的過程。著作權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法院認為法源公司對法規沿革之呈現方式具有原創性,也與政府機關公告的方式不同,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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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法規內容及附件」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仍認為七法公司擅自以爬蟲程式擷取網站資料,違反網站使用規範,逾越授權範圍,構成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無故」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法源網站的使用者規範約定使用者僅可查詢、檢閱及紙本列印,不得重製、另作資料庫或其他使用,七法公司未經授權而以爬蟲取得,用於自己的法學資料庫中,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未來二審攻防焦點
本案於二審可預見會有激烈的法律攻防,有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釐清爭議,包括:
- 編輯著作的認定標準:一審判決係以法規沿革呈現的格式、順序作為編輯著作具有創作性的論述,七法公司應該會從資料未經選擇,僅是機械式擷取所有沿革內容,來反駁創作性。
- 網路爬蟲的合法界線:若依一審見解,無論網站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要「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爬蟲擷取網站資料,就可能成立刑責,將使 AI 模型訓練等常見技術應用,產生違法風險。
法制環境與 AI 產業的困境
對 AI 開發者與企業而言,模型訓練需仰賴龐大資料量。擷取資料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屬於「重製」,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資料作為訓練素材,即便未用於盈利,也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再者,如同本案判決,未經網站授權擷取資料,即便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內容,也可能觸犯刑法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對立法者而言,著作權法與刑法相關規定都有檢討必要。以訓練模型為目的之著作重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例外,在沒有明文規定及法院案例支持的情況下,存在模糊空間。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制定於 1993 年,是否仍符合現行需求,條文所涵蓋的樣態是否過寬,是否會阻礙資料可用性與創新應用,也應該加以評估。
在資料探勘應用發展時代,歐盟於 2019 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與鄰接權指令」,規定有存取權限的著作可進行資料探勘,但同時也讓權利人以適當方式,明示表示不提供授權,作為衡平。我國現在正在發展 AI 相關法制,應考慮建立類似規範,以兼顧技術創新及著作權人保護。AI 的發展一日千里,良善的法制才能推進研究與產業發展,避免我國在 AI 發展的賽道上因法規因素而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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