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宜芬
為因應人工智慧(AI)等新興技術快速發展,且資料為 AI 訓練與應用不可或缺的角色,數位發展部 15 日預告「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旨在擴大資料開放與共享、促進資料再利用,並為我國在 AI 領域的發展提供法制支持,也研議非專屬授權條款範本以利政府與民間資料運用,未來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縣市政府都須設資料長(CDO),加強機關內資料治理協調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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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次長林宜敬表示,全球 AI 快速發展,為了促進臺灣在地價值、適用臺灣的 AI 模型發展,需要大量的訓練資料。數發部正積極推動政府和民間釋出擁有著作權的資料;政府將透過修法,在不損害個資的前提下,讓公務員放心釋出政府資料,期許訓練出有臺灣觀點的 AI 模型。
數發部資料創新司司長莊明芬說明,因應 AI 需求擴大資料共享和再利用的力道,此法案是作為資料開放及創新的基礎,提供制度化、系統化的規定讓各方遵循,並且促進政府機關與產業間的資料共享,打破資料孤島,促進資料應用生態系的發展。
機關須設立資料長
草案條文包含提升開放資料品質、促進機關間資料共享及產業資料共享、鼓勵機關提供激勵措施促進產業創新、強化資料創新利用諮詢機制等相關規定,以有效推行及落實資料創新,促進資料流通利用的環境。
其中明定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資料長」。莊明芬表示,資料長的角色主要是進行內部資料的協調與溝通,著重資料創新和跨域整合,負責推動與監督機關內的資料創新利用發展,與過去政府機關設立資訊長、資安長的職責類似,透過分工互補、共同完善數位發展及資料治理。此職務需要跨單位協調,建議由各機關副首長以上職位來擔任。
擴大政府資料開放 助力 AI 模型訓練
推動 AI 發展刻不容緩,如何高效並安心地利用資料是關鍵挑戰。為解決此問題,草案規定政府開放資料應使用標準授權條款,以利於 AI 等新興科技的研發利用,並強調政府資料對外共享,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進而保障資料的廣泛流通並支援 AI 發展。希望藉由政府機關領頭,完備法制並釋出高品質資料,全力加速我國主權 AI 發展。
此外,草案也著眼於加強政府間的資料共享,推動建立常態性政府資料共享機制,並鼓勵產業間合作,確保資料流通機制安全、公平且無歧視。數發部希望藉此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更提供產業更多參與資料創新應用的誘因,例如透過補助、獎勵與輔導措施等友善促進措施,推動產業與政府共享資料。
目前政府已提供超過 5 萬筆開放資料,但 AI 模型訓練所需資料多為語意連貫、內容完整的文本型資料,這類資料常涉及著作權問題。因此,數位發展部正研擬相關授權條款,協助政府盤點內部資料並依據條款釋出。根據草案,開放資料將以標準授權條款供外界用於 AI 研發,而共享資料則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提供,以促進資料的再利用。
立法通過後,數位發展部將制定資料創新利用發展基本計畫,要求政府機關擬訂執行計劃並評估成果。同時,行政院將設立諮詢會,蒐集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意見,以推動資料創新應用。近期,該部已開始盤點子法規劃,並參考先前發布的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作為後續法規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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